来源:半汤乡学院
近日,“半汤茶话”再次邀请半汤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扶贫基金会理事汪向东教授,就如何理解消费扶贫、电商扶贫与网络扶贫,进行了专门探索。
小汤: 汪老师: 首先,二者强调的重点不同。消费扶贫,是社会各界、包括广大消费者,通过购买和消费来自贫困主体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主体增收脱贫的一种扶贫方式;而电商扶贫,是利用互联网时代电商主流化形成的技术经济条件,把电商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而形成的扶贫方式,或者简单地说,是一种“电商+扶贫”的扶贫方式。二者都是当前不可缺少的扶贫方式。但它们各有特点:前者强调的是通过消费购买来实现扶贫;后者强调的是通过电子商务来实现扶贫。 其次,二者内涵外延不同。对于前者,只要符合扶贫消费的性质,购买和消费来自贫困主体的产品与服务,不管是不是通过电商来购买,都属于消费扶贫的范畴;对于后者,只有那些与电商有关的扶贫行为和活动,才属于电商扶贫的范畴。举例来说,近年我们在实体商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合,经常能见到和买到来自贫困地区、乃至来自特定的某个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品。你在这样的场合之下,你此时此地的购买和消费行为,当然属于消费扶贫,这没有问题,然而,这种消费扶贫行为却不属于电商扶贫的范畴。 小汤: 汪老师: 小汤: 汪老师: 首先,区分这些概念,是为了我们更准确地认识它们在实践中存在的不同,以便更好地探索和掌握它们的特殊规律。比如,各地产业和市场状况有别,来自贫困地区的产品和服务,有的卖在当地、有的卖到远方。开展消费扶贫,因市场距离不同,产品与服务的数量、品质、交付时间、消费期限、可选择性、产品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资源匹配性等等,都会有所差别。而网络和电商的加入,会带来市场空间、交易距离、交付时间、资源流动等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认清其中的差别,进而把握“互联网+”、“电商+”给消费扶贫带来的变化。 其次,区分这些概念,是为了在此基础上把扶贫工作做得更到位、更有效。比如,“电商+”消费扶贫,的确会给传统线下交易方式实现的消费扶贫带来的新的变化和特殊要求。因为电商是基于互联网打破地理空间制约对接供需的交易方式,“电商+”会让远隔天涯的买家参与进来。就信息沟通来看,交易双方可以对距离、对时间无感,但是,网上交易达成后产品的交付,就必须考虑距离、时间的因素及其由此带来的成本与风险。尤其电商扶贫经常交易的是农产品、有的可能还是生鲜产品,那就更要做好选品、包装和供给链保障。利用电商开展消费扶贫,如果看不到“电商+”带来的变化和特殊要求,就难免给扶贫消费的买方带来不好的体验,给消费扶贫工作带来被动。 还有,区分这些概念,是为了在扶贫工作中更加充分地用好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和红利。互联网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如前面所说,它不仅能用于消费扶贫、电商扶贫,还能用于更多的扶贫领域。像在公益扶贫领域,利用互联网开展公益募捐和公益项目对接,就已逐渐成为常见的和非常重要的做法。例如,在我们中国扶贫基金会近年的捐赠款物收入中,互联网平台已成为公益捐赠的主要渠道,对于像“顶梁柱”项目等一些扶贫项目来说,网络平台甚至成为最重要的募捐渠道;再如,国务院扶贫办指导建立的中国社会扶贫网,不仅开通了扶贫电商栏目,而且开通了网络扶贫的展示、对接、众筹和评价功能,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开展社会扶贫,实现扶贫流程的实时透明化。 小汤: 汪老师: 一是要加强对互联网、对电商规律的学习和研究。要认清和了解“互联网+”、“电商+”给消费扶贫带来的变化,不断掌握互联网和电商发展提供的新工具、新手段、新能力,才能把消费扶贫做得更到位、更有效; 二是要顺应数字经济、数字中国战略带来的数字化转型的大趋势,积极利用互联网和电商,推动消费扶贫的数字化转型。要鼓励消费扶贫各方参与主体,积极“上云”、“用数”,以实现消费扶贫更高程度的数字化“赋智”,促进消费扶贫高质量发展; 三是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持续有效推进“互联网+”、“电商+”消费扶贫。要针对贫困地区的情况分类施策,选准“互联网+”、“电商+”消费扶贫恰当的切入点。比如,对产品主要销往远端市场的,可从产品的网货化、标准化、品牌化、改进包装、建立追溯体系等切入;对产品品种多、产量小,主要销在本地的,可从农旅结合切入,利用网络和电商吸引消费者进村,通过就地消费和后备箱经济,助力消费扶贫; 四是要注意在消费扶贫的供求两侧发力,并把供求两侧结合起来。在利用网络和电商,更好地动员、扩大和实现消费扶贫需求的同时,要将消费扶贫的力量传导到供给侧,特别要重视发挥网络和电商带来的数据优势,以广域大市场的需求和更有效的资源对接,引导和促进贫困地区的扶贫产业转型升级; 五是要利用网络和电商带来的交易可追溯、可透明的便利,扬善惩恶,加强对消费扶贫的监管和治理,优化消费扶贫的市场环境。